在西班牙,知识产权的执法措施大致可以分为民事和刑事两类。此外,有关海关查扣行为亦可使用行政法。
1.民事
民事执法由设在西班牙境内省会城市的专门商业法院(对知识产权事项有管辖权)管辖。
知识产权执法通常涉及两种诉讼,也可合并:
■ 普通诉讼(依证据)
■ 临时禁令(证据收集工具、没收和禁令)
在所有证据齐备、且不存在紧急情况时适用普通程序。其目的在于获得法院对被告方侵权行为的确认、以及随后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并支付原告损害赔偿金。
在西班牙,普通诉讼程序的一审通常持续一至二年,如果申请上诉,上诉审理期限为一至二年。
此外,民事立法规定,权利持有人可请求法院颁发(1)临时禁令,以及启动(2)初步法律程序及事实核查程序。
临时禁令的目的在于获得司法令状,以禁止展出或公开让售特定潜在侵权产品。因此,权利人可以请求法院预先禁止某一产品在展会上展出。
另一方面,初步法律程序(“Diligencias Preliminares”)是主诉程序之前的一个初步程序,在此程序中原告只要求被告提供某些资料。
19/2006法案引入一个了新的“事由”,它允许原告在向被告人支付费用的情况从被告处取其掌握的商业范围内的相关金融、商业、银行及与海关单证及文件。
因此,如果一个被告意图在展展会示某一产品,则初步法律程序则可启动。同时,专利法(也适用于商标和工业外观设计)规定了事实核查的特别程序。
事实核查的诉讼程序包括法官现场(如,展会)勘查,以判断所检查的机械、设备、样品、产品或设施是否是用于实施被诉侵权的物品。
除司法诉讼外,权利人也可请求公证人现场对某一产品已在商品上展会展示的事实进行公证。权利人可请求公证人到展会现场,并证明在展会上陈列的事实和资料。公证文书可用作在事后司法诉讼的证据。
2.刑事
只有少数条款涉及刑事执法:
——刑法典273-277法案(依据职权)
——西班牙刑事诉讼法有关扣押、证据收集,及销毁被查封货物的规定。
在这两种类型规定中,都基本上要求两个要素:
■ 明确客观侵权行为;
■ 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主观意识(故意)。
知识产权刑事执法通常包含两类措施:
■ 普通诉讼。
■ 证据搜集程序或初步查封扣押,以确保采集证据和停止侵害。这些措施还包括对所扣押侵权物品的销毁,但必要时保留部分样品以进行进一步调查。
普通诉讼的目的在于谴责和惩罚故意侵犯知识产权的人。其期间约为两年。
然而,在大多数情况下,刑事案件从申请证据收集程序开始,要求为提供证据的目的查封产品样本。如果侵害非常明显,并不需要任何特定的技术支持(一般是商标和外观设计),那么可以直接进行初步查封。
以上措施通常是基于权利人单方申请而启动,并由法院在预定期限内作出裁定。如果是由警察单方提起的,则必须同时经过检察机关的确认。
以上刑事制裁措施也可以适用于展会。对其真正的限制在于它必须适用于侵权事实非常明确的案件,可能引起混淆的案例或虽然不会引起混淆但需要对“相似性”进行认定的案例都是通过民事途径解决的。
3.行政
海关规章,如2003年7月22日欧盟理事会第(EC)1383/2003号法规(关于针对涉嫌某些知识产权侵权的货物的海关措施,以及对发现已经构成侵权的货物将要采取的措施)也可用于在展会或博览会上展示货物的扣押或不予放行。知识产权人可以依据第1383/2003号欧盟理事会法规中规定的程序,申请扣押和不予放行拟进入西班牙并在展会展出的涉嫌侵权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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