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337调查详解:

制度概述

参与各方

立案条件

基本程序

救济措施及执行

后续和关联司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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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调查制度概述

337调查是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ITC)依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的有关规定,针对进口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以及其他不公平竞争行为开展调查,裁决是否侵权及有必要采取救济措施的一项准司法程序。

337调查通常应当事人的申请发起,原则上也可由ITC自行发起。337调查虽然不是由司法机关负责,但其调查程序、调查方式与民事诉讼有许多相似之处。它由一名行政法官负责审理,一项完整调查的程序可大致分为以下阶段:立案、证据开示程序、开庭、行政法官初裁、ITC复审、ITC终裁和总统审查。根据调查结果,若ITC认定被申请人违反337条款,可应申请人的请求,针对被申请人发布有限排除令(Limited Exclusion Order),或在满足特定条件的前提下发布普遍排除令(General Exclusion Order),禁止侵权产品进入美国市场。此外,ITC还可发布制止令(Cease and Desist Order),要求美国境内的批发商或零售商等停止销售相关侵权产品。

涉及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337调查案件85%以上是针对专利侵权行为,少数调查涉及注册商标侵权、版权侵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和外观设计侵权等行为。其他不公平竞争案件的类型包括普通法商标侵权、虚假指定原产地、仿冒、虚假广告、侵犯商业秘密、商业外观侵权、违反反垄断法、商标淡化以及其他不公平竞争行为等。

337调查与裁决所遵循的法律规则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两部分。在实体法方面,337调查主要适用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的有关规定,美国联邦和各州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认定的各种法律,以及其他关于不公平竞争的法律;在程序法方面,337调查主要适用包括《联邦法规汇编》(C.F.R.)关于ITC调查的有关规定、《ITC操作与程序规则》、《联邦证据规则》关于民事证据的规定、《行政程序法》关于行政调查的有关规定等。此外,美国联邦法院关于知识产权和337调查上诉案件的判例对ITC的调查与裁决也有一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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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调查的参与各方

相关主体 具体机构/主体 相关主体 具体机构/主体

美国国际贸

易委员会

不公平进口调查办公室(OUII) 美国总统 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
行政法官(AIJ) 美国海关 美国海关与边境防卫局(CBP)
ITC委员(Commissioner)

美国联邦

法院

联邦地区法院
当事人 申请人(Complainant) 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A)
被申请人(Respondent) 联邦最高法院
第三人(介入者)(Intervenor) 美国商务部 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

一、调查和裁决机关

ITC是美国国内一个独立的、准司法联邦机构,拥有对与贸易有关事务的广泛调查权。其职能主要包括:以知识产权为基础的进口调查,并采取制裁措施;产业及经济分析;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中的国内产业损害调查;保障措施调查;贸易信息服务;贸易政策支持;维护美国海关税则。

(一)不公平进口调查办公室

不公平进口调查办公室(Office of Unfair Import Investigations, OUII)是下设于ITC的三个职能机构之一,其工作人员由调查律师组成。在337案件的不同阶段,OUII负有不同的职责:

立案前,OUII负责受理337调查申请,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沟通,对申请书中的主张进行非正式的调查,向ITC提出是否立案的建议。

立案后,OUII指定一名律师担任337调查中的调查律师,其职责是在整个调查程序中维护公共利益(包括公共健康和福利、美国经济的竞争条件、美国境内相似产品的生产及美国消费者)。在此阶段,调查律师的地位相对独立,既不代表任何当事方,也不代表行政法官的意见。

调查结束后,OUII负责监督当事人对救济措施的执行情况。

(二)行政法官

行政法官(Administrative Law Jude,AIJ)负责337调查程序的审理和作出初裁。在ITC启动337调查后,首席行政法官将为该案件指定一位行政法官主持调查。

在调查初期,行政法官将就该案件的调查程序发布“基本规则”(Ground Rules),包括证据开示规则、动议的形式及其他文件的要求等。行政法官通常在337调查立案之日起的45日内设定该调查的目标日期,即预定的结案日期,但实践中该日期常因审查的需要而被推延。在作出初裁前,行政法官通常举行听证会,会后行政法官需要在目标日期前4个月对“进口行为是否违反337条款”作出初裁;如果结论是违反337条款,行政法官须在作出初步裁决后的14日内就救济方式提出建议。行政法官的初裁和对救济方式的建议能否成为终裁,取决于ITC的意见。

二、当事人

(一)申请人

337调查中的申请人是向ITC提出申请,宣称其一项或多项知识产权受到侵犯,或者受其他不公平行为影响的当事方。在一起337调查中,申请人可以是一个或多个实体或自然人,只要其认为进口产品侵犯了其在美国登记或注册的专利权、商标权、版权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并能够证明美国国内已经存在或正在形成相应的国内产业,都可以依法向USITC提起337调查申请。

(二)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即涉案产品的制造商、将涉案产品进口至美国的进口商、在美国对涉案产品进行销售的销售商,其地位相当于一般法院程序中的被告。相对于法院的诉讼程序,337调查针对的是具体的侵权货物,因此,并不要求ITC具有属人管辖权。

(三)第三人

在ITC发布普遍排除令的情况下,受该救济措施影响的不仅有申请书中列明的被申请人,还可能会涉及其他未被指名但可能向美国出口同类涉案产品的企业。此时,利益有可能受调查结果影响的企业可以用“第三人”的名义或以被申请人的名义参与到337调查的程序中。

三、执行及其他相关机构

(一)美国海关

美国海关与边境防卫局(USCBP)主要负责执行ITC的裁决,即排除令、罚款和扣押。如果ITC发布的是普遍排除令,海关的执行主要针对的是涉案产品本身,而不管相关的进口商是否是337调查的当事人。除此之外,海关还设有自动的联网检索系统,以便对已经备案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

(二)美国联邦地区法院

美国联邦地区法院管辖的案件类型主要包括普通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一审或初审。在337调查案件中,联邦地区法院主要负责反诉和平行诉讼,并可依据ITC起诉判定罚金。

1、反诉
  在337调查中,如果被申请人不服ITC裁决,想要对申请人提起反诉,则该反诉不能在ITC提起,只能向对该案本诉有管辖权的联邦地区法院提起。

2、平行诉讼
  根据337条款的相关规定,如果被申请人因同一行为面临并行的337调查程序和联邦法院的侵权诉讼,可以请求中止正在联邦地区法院进行的诉讼程序。即在申请人向ITC提出调查请求的30日内,经被申请人请求,联邦地区法院应当中止案件的审理活动,待ITC作出终裁之后,联邦法院再对案件继续审理。

3、判定罚金
  根据《1979年贸易协定法》规定,当ITC对违反其排除令或制止令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并要求判处罚金时,联邦地区法院可以进行相应的审理并作出判决。

(三)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

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ederal Circuit,CAFA)负责对ITC终裁判决不服的上诉。

(四)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主要受理对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判决不服提起的上诉,其所作判决为案件的终审判决。

(四)美国专利商标局

就337调查及相关程序而言,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所发挥的作用在于反制策略中——鉴于USPTO是专利的授权机构,被申请人可以利用与USPTO有关的复审程序和干预程序对申请人进行相应的反击,即通过对申请人所持有专利的有效性或优先性进行相应的攻击或反驳,使调查的进行转而有利于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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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调查的立案条件

337调查的立案条件因涉案的不公平行为类型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一、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对于侵犯注册知识产权的案件,如专利权、注册的版权、商标权或掩膜作品权(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侵权指控,申请人必须证明:1、申请人在美国具有与涉案知识产权有关的国内产业;2、被申请人有向美国进口涉案产品的行为;3、被申请人进口的产品侵犯了申请人在美国注册的知识产权。

在确定美国是否存在国内产业这一问题上,可以考虑申请人是否在厂房和设备方面作了重要投资,是否雇佣了大量的劳动力或筹措了大量的资金,或在实施知识产权方面存在实质性投资(包括研发费用或授权许可费用)。值得注意的是,在证明此类行为违反337条款时,不需要同时证明存在损害。

二、其他不公平竞争方法和不公平行为

如涉案的不公平行为涉嫌侵犯普通法上的商标权利、侵犯商业秘密、错误标示来源、违反《数字千年法案》等其他不公平行为,申请人除了需要证明被申请人有进口行为、存在国内产业、被申请人的行为构成不公平行为外,还需要证明:1、存在对美国产业的损害或损害威胁;2、阻止该产业的建立;3、限制或垄断美国境内的贸易和商业等。

若要证明存在对美国国内产业的损害,申请人必须证明:1、被申请人的行为导致国内产业遭受了实质性损害;2、被申请人的行为与国内产业的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ITC在裁定不公平行为是否导致国内产业遭受实质性损害时,考虑的因素包括:1、被申请人的进口量及对美国国内市场的渗透程度;2、申请人丧失的销售量;3、被申请人低于市场价格销售;4、申请人产量、利润和销售量的减少。此外,如果认定存在实质性损害,ITC还会考虑不公平行为对申请人商誉的损害。对于是否存在对美国国内产业的损害威胁,ITC考虑的因素包括:1、国外生产成本的优势和产能;2、相当数量的产能和被申请人渗透美国市场的意图。此外,申请人必须证明,对国内产业的损害威胁必须是实质性且可预见的,被申请人的不公平行为与所称的未来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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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调查的基本程序

337调查的基本程序主要包括立案、证据开示、开庭、行政法官初裁、复审、终裁以及总统审查等程序,通持续12至16个月。

一、立案

(一)申请书的提交

337调查可以由申请人向ITC提起,也可以由ITC主动发起,实践中由ITC主动发起的案件很少。当申请人认为进口到美国的产品侵犯了自己的知识产权,可以向OUII提交调查申请。OUII可自收到申请书20日之内调查申请书中的背景情况,确定申请书是否符合ITC的程序性规定,向ITC提出是否立案的提议。

ITC通常自收到申请书之后30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如果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时要求ITC签发临时救济措施,ITC可在收到申请书之后35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一旦决定立案,ITC将在《联邦公报》上发布立案公告,将申请书和立案公告一并送达给被申请人以及被申请人所属国家驻美国大使馆,并委派一名行政法官负责审理该案件。同时,OUII的一名调查律师也将作为独立的一方当事人全程参与调查。如果ITC决定不予立案,将书面通知申请人和所有被申请人。

(二)申请书的修改

立案前,申请人可自主决定修改申请书中的内容;立案后,对申请书的修改必须以动议的方式提出并获得行政法官的批准。对于修改申请书中细微错误的动议,行政法官通常会批准;而对于增加被申请人、增加或变更涉案专利请求、增加涉案专利等动议,行政法官除了考量被申请人和公共利益的需要之外,通常要求申请人应在合理的时限内提出动议。

(三)案件的公布

《联邦公报》公布337调查的立案公告后,337调查程序正式开始。行政法官在被指定负责案件的15-30日内将召开初次庭前会议,设定结案期限、审理进程及基本规则。在立案后的45日内,行政法官将确定结束调查的目标日期,通常情况下设定在12-16个月内审结;行政法官将确定案件的审理进程,设定相关事项的具体时间;各个行政法官将根据其习惯设定基本规则,对调查程序中设计的动议、证据开示、专家报告以及和解会议等事项作出明确的规定。

二、证据开示

与法院诉讼程序相似,当事人在337调查应诉中的主要工作之一是在证据开示(Discovery)程序中提供证据。该程序通常在《联邦公告》公布立案公告后开示,通常持续5-10个月。一方可以请求对方开示所有与请求和抗辩相关的文件、物品以及知情人的相关信息,除非该信息受到拒证特权保护。在337调查中,享有拒证特权的材料包括律师和客户之间的沟通交流信息、为诉讼作准备的劳动成果以及与国外的专利代理人之间的某些沟通交流信息。

证据开示的方式包括:

(一)问卷

立案后,一方当事人可向其他当事人送达问卷,要求被送达的当事人答复。发出问卷的一方可以提出与案件请求或抗辩有关的任何问题,对方当事人作出的答复可以作为证据使用。除非提交动议要求延期,收到问卷的当事人应当在问卷送达之日起10日内提供答复,行政法官通常会同意延期的动议,尤其是在对方无反对意见的情况下。

(二)提供文件

调查启动后,当事人可以“要求被请求方出示或者允许请求方或其代理人检查并复制任何指定的文件(包括书面记录、图画、图表、表格、相片以及其他包含信息的文件),或者检查并复制、测试、或者采样任何被请求方所拥有、保管或控制的实物”。此类请求应当列明要检查的事项、合理描述每一事项,并确定检查的时间、地点以及方式。被请求方应到在请求送达10日内作出答复,列明允许的检查和相关的行为,如果反对该请求,应当写明反对的理由。出示待检查文件的一方应按照文件在日常业务中保存的顺序提供,否则行政法官可能要求重新提交文件。

(三)现场检查

为了检查、测量、勘测、拍照、测试或者取样相关财产或者任何指定的物品或者运营状况,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对方当事人允许其进入对方当事人所拥有或控制的土地或者其他财产,进入现场检查的请求应当列明要检查的事项,并确定检查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被请求人应当在收到请求10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进行现场检查的答复,如果反对该请求,应当写明反对的理由。如果被请求方拒绝,请求方可以向行政法官提交动议,强迫被请求方允许其进入现场检查,而被请求方可以以检车成本过高、扰乱日常运营、与调查事实无关以及无法取得与调查相关的证据作为抗辩理由。

(四)调取证人证言

立案后,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任何有能力宣誓作证的人收集证词。一方当事人想对某人收集证词时应当书面通知调查中的其他各方当事人,该通知中应当列明收集证词的时间和地点以及作证热源的姓名和地址,当事人可以请求以电话方式收集证词,但是行政法官可以根据任何当事人的动议要求证词应当当场对证人收集。除了在美国境内进行宣誓作证,各方也会在美国之外进行取证,但通常必须遵守所在地的相关规定。

(五)专家证人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通常会聘请各自的专家证人对相关专业问题发表意见。专家证人需要出具专家报告。一方的专家通常应当在收到对方专家的报告后10日内递交反驳报告,专家证人在递交反驳报告之后将进行宣誓作证。除就专业问题发表意见之外,专家证人的另一个重要作用是在庭前的技术演练(Tutorials)中给主审行政法官普及技术知识,争取获得行政法官的支持。

(六)承认

任何当事人可以向任何其他当事人送达一份书面请求,要求其承认与调查有关的实事。被请求人应当在收到承认请求后10日内或行政法官指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如果被请求人未在前述期限内作出答复,行政法官将推定相关事实成立,除非行政法官根据被请求方的动议撤销或重新考虑该事实推定。被请求人不得以“缺少相关信息或不知情”为由拒绝承认,除非其已进行了合理的调查且已知的信息不足以作出承认或拒绝承认的决定。当事人在337调查中作出的任何承认仅适用于该调查,不得在任何其他程序中被用作对其不利的证据。

(七)传票

一方当事人在无法从对方当事人取得相关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请求第三方开示相关信息。对于美国境内的第三人,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ITC采用传票(Subpoena)的方式要求第三人提供相关信息,被请求人通常应在10日内作出答复。如果被请求人不配合,ITC可以请求联邦地区法院强制执行。

由于ITC的传票对于美国境外的第三人没有约束力,ITC很难要求美国境外的第三人配合开示程序,除非相关信息由其位于美国境内的关联公司掌握。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第三人是任何一方当事人控制的子公司或其母公司,该子公司或母公司掌握的资料视为该方当事人掌控的材料而应予以公开,不论该子公司或母公司位于何处。该规则解决了ITC的传票无法延伸到美国境外第三人的难题。

(八)电子取证

除非受拒证特权的保护,任何以电子形式保存的与调查有关的文件都有可能落入337调查开示的范围之内,如电子邮件、即时聊天记录、电脑硬盘上储存的数据、数据库及网页等电子信息。值得注意的是,在企业得知其被列为337调查的被申请人之后,其不得对与调查有关的数据和信息进行修改或删除,一旦被发现,行政法官和ITC将作出对被申请人不利的事实推定。

三、开庭

(一)开庭前的准备

在证据开示程序结束后的1-2个月内,各方的主要任务是为开庭作准备,包括准备庭审前陈述和证据、提交证据可采用性的动议、进行某些调查中的技术演练以及召开最后一次开庭前会议。

为提高庭审效率,行政法官通常要求当事人提交庭审前陈述(Pre-hearing Statement),该陈述主要包括如下内容:1、出庭作证的证人名单;2、出庭将提交的证据清单;3、需要由行政法官审理的主要争议点以及表明本方的立场及理由;4、庭审前会议将要提出的问题;5、对由宣誓作证证言替代现场作证的看法。OUII调查律师通常在双方提交相关陈述后的几日内也向行政法官提交其庭审前陈述,首次全面对调查的实体问题表明相应的立场和观点。

准备庭审证据也是开庭前准备的重要内容之一。通常,日程表中会确定交换初步和反驳证据的最迟日期。关于相关证据的可采用性,各方可以提起动议,要求行政法官排除与调查无关的证词或证据。

在涉及复杂技术的情况下,行政法官可能会要求进行技术演练,帮助其了解相关的技术。通常情况,技术演练由各方的专家证人进行,各方不得利用技术演练向行政法官表明其立场。

(二)开庭

开庭程序是整个337调查程序中至关重要的一步,当事人将在主审行政法官前表明本方的立场、反驳对方的立场并提供证据支持。庭审由行政法官在ITC法庭内进行,持续数天甚至数周。在实践中,因337调查通常涉及商业秘密信息,绝大部分的庭审不公开进行。其间,OUII将作为独立第三方参加庭审。

(二)开庭后相关事宜

行政法官不是在开庭后立即作出决定,而是在审阅各方当事人以及OUII调查律师提交的庭审总结(Post-hearing Brief)之后作出初裁,此时离庭审结束大约2个月时间。行政法官会在庭审结束后设定各方当事人及OUII调查律师提交庭审总结的日程,通常持续3-5周。该日程包括提交本方庭审总结及提交反驳对方庭审总结的安排。本方庭审总结主要就事实和法律争议点发表意见,这也是各方说服行政法官的最好机会。部分行政法官会在收到庭审总结后举行总结辩论(Closing Argument),但大部分调查不举行总结辩论。

四、初裁

收到庭审总结后,行政法官将就被申请人行为是否违反337条款作出初裁(Initial Determination)。初裁的内容包括事实认定和法律结论。初裁对所有重大问题作出认定,包括不公平行为、进口以及国内产业是否存在等问题。初裁通常不对公共利益等问题发表意见。如果调查不涉及在联邦登记或注册的知识产权,行政法官还须就国内产业是否受到损害作出认定。除非ITC在初裁作出60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初裁即被视为ITC的终裁。在作出初裁之后的14日内,行政法官将颁布建议裁决(Recommended Determination),主要对一旦ITC认定存在侵权时的救济措施以及总统审查期间的保证金数额提出建议。与初裁不同,建议裁决不会自动成为ITC的裁决,仅供ITC参考。

五、复审及终裁

不服行政法官初裁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在行政法官初裁送达后12日内向ITC提出申请,要求其复审。ITC可以接受或拒绝复审申请,也可依职权主动决定复审。当事人不提出申请则视为其放弃以后任何上诉的权利。

如果ITC决定对初裁进行复审,将就复审范围和问题作出具体规定;如果ITC只决定审查初裁的部分内容,则未被列入审查范围的内容将自动成为ITC的终裁。如果ITC不进行复审,则行政法官的初裁在上报60日后成为ITC的裁决。对行政法官的初裁,ITC可以在复审后作出终裁,维持、撤销、修改或驳回初裁的部分或全部,也可以发回由行政法官重申。

ITC终裁送达后14日内,任何关系方均可以提出申请要求ITC复议。ITC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可以维持、撤销或修改其终裁。

六、总统审查

在ITC作出被申请人违反337条款的终裁后,除了应立即在《联邦公报》上公告外,还应立即将其终裁裁决、救济措施意见以及作出终裁的依据一并呈交美国总统或者美国总统授权的人员(美国贸易代表)。贸易代表将向总统建议应采取哪种措施。总统应在收到终裁后60日内决定是否批准;若60日内没有作出否决终裁的决定,视为已批准终裁。

如果ITC认定被申请人未违反337条款,则无须总统审查程序。如果申请人不服ITC作出的被申请人不违反337条款的裁决,可以立即启动上诉程序,向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对ITC测裁决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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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调查的救济措施及执行

一、排除令

排除令是337条款中最重要也是最具威慑力的处罚措施,由美国海关执行,它将直接导致相关产品无法进入美国市场。排除令包括有限排除令(Limited Exclusion Order)和普遍排除令(General Exclusion Order)。

(一)有限排除令

与普遍排除令相比,如果被认定存在侵权,ITC通常针对被申请人颁布有限排除令,禁止被申请人的涉案产品进入美国。

(二)普遍排除令

申请人可以要求ITC颁布普遍排除令,即裁定所有涉案产品将不问来源地被排除在美国市场之外。与有限排除令不同的是,普遍排除令针对的是产品,且不仅仅限于被申请人的产品。

普遍排除令的签发有其严格的前提条件:1、普遍排除产品进入美国市场对阻止规避有限排除令的行为是必要的;或者,2、存在违反337条款的侵权模式且难于确定侵权产品的来源。

(三)排除令的期限

排除令的期限依据所侵犯的知识产权类型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如果产品侵犯的是美国的专利,则排除令期限等于该专利的有效期限;如果侵犯的是商标权,因为可以无限期续展,只要商标依然合法有效,排除令就继续有效。

(四)排除范围

因侵权产品可能以不同的形式进入美国市场,有的是以独立产品的形式,有的作为其他产品的一部分组装加工成下游产品。对于前者,排除令排除的产品容易界定。对于下游产品的排除范围,如果ITC颁发的是有限排除令,则其仅有权将列为被申请人的下游产品排除在美国市场之外。

二、制止令

排除令的目的是防止侵权产品进入美国市场,制止令是为了禁止继续销售已经进口到美国的产品,它主要针对美国企业,尤其是被诉企业在美国的分支机构。ITC在作出制止令裁决时通常会考虑已经进口到美国的侵权产品的库存,如果库存数量可观,ITC很有可能根据申请人要求颁布制止令。制止令也适用于企业的股东、管理人员、董事、雇员、代理人、被许可人、分销商、以股权或其他形式被控制的企业、被诉企业的继承人或转让人等。

违反制止令的行为将导致没收侵权产品、罚款或其他制裁。以罚款为例,违反制止令的企业将被处以每天10万美元的罚款,或相当于输往美国产品价值2倍的罚款,两者以较高者为准。

三、临时救济措施

申请人在提交337调查申请书的同时还可提交要求ITC采取临时救济措施的动议,包括临时制止令和/或排除令。申请人通常应当在提交申请书时一并提交获得临时救济措施的动议。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申请人可以在提交申请书之后至337调查正式立案之前向ITC提起获得临时救济措施的动议。在337调查正式立案之后,申请人不得再提起要求临时救济措施的动议;立案后,申请人不得增加请求的临时救济措施的范围。ITC通常在决定是否立案的同时决定是否受理申请人的临时急救动议。被申请人通常应在收到临时救济措施动议申请后10日内作出答复;在案情复杂的情况下,可以延长至20日。

ITC在判断是否采取临时救济措施时通常考虑如下因素:1、申请人在调查中胜诉的可能性;2、如不采取临时救济措施可能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3、采取临时救济措施对被申请人可能造成的损害以及对公众利益的影响程度。对于是否采取临时救济措施,行政法官通常在不迟于立案后70日内(疑难案件120日内)裁定。对于行政法官采取临时救济措施的初裁,ITC的答复应在立案后90日内(疑难案件150日内)完成。

由于337调查程序的快速推进以及严格的标准,与在专利侵权案件中原告通常请求法院颁布诉前禁令不同,在337调查中的申请人通常不提交获得临时救济的动议。

四、保证金

临时排除令签发后,涉嫌侵权的产品仍可以进入美国,前提是被申请人缴纳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应当足以保护申请人的利益。如果案件裁决被申请人侵权,则保证金归申请人所有。

ITC也可以要求申请人缴纳保证金以保护被申请人在临时排除令实施期间的利益。如果案件裁决被申请人没有违反337条款,则保证金归被申请人所有。与前述被申请人提交的保证金不同,美国有关法律法规没有强制性要求申请人在提交临时救济措施申请时同时缴纳保证金。

ITC作出裁决后,如果进口商需要在总统审查期间继续向美国进口侵权产品,则必须向海关缴纳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由ITC确定;同样,在总统审查期间,只要被申请人向ITC缴纳保证金,则可以不执行制止令,继续在美国销售侵权产品。如果总统没有否决ITC的救济命令,在60日的审查期届满后,制止令将发生效力,上述保证金有可能将归申请人所有。

五、救济措施的执行

排除令和制止令分别由不同机关执行:

美国海关负责执行与进口相关的排除令和临时排除令,由其判断相关进口产品是否落入ITC裁决中的侵权产品范围。尽管美国海关无权对是否侵权等实体问题发表意见,但在执行ITC签发的排除令时,海关具有一定的自主性,如果判断进口产品落入侵权产品范围,海关将阻止相关产品进入美国市场。通常情况下,在收到ITC的排除令通知后,海关将在《海关知识产权搜查通告(Customer'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Search)》上公布,由美国全境海关执行。

ITC负责制止令和临时制止令的执行,同时有权监督以同意令结案的337调查的执行情况。此外,如果申请人认为相关产品的进口已经违反ITC的救济措施,该申请人可以请求ITC启动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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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调查后续和关联司法程序

一、不服337调查裁决的上诉程序

ITC对337调查的裁决结果不具有终局性。任何受到ITC终裁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可在ITC仲裁生效之日起60日内向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上诉。

CAFC的审理范围包括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对于事实问题,只有在缺乏实质性证据之时,往往是ITC基于案卷证据不能自证其说时,CAFC才会推翻ITC的事实认定。对于法律问题,CAFC可以依据其自身的对法律的理解作出结论。至于可以向CAFC提起上诉的事项,当事方必须首先在ITC用尽行政救济。因此,如果一方对行政法官在初裁中作出的对其不利的认定不服,应首先向ITC提出复审。如果未提出复审,视为放弃提起复审的权利,通常也就无法上诉至CAFC。

CAFA的裁决包括决定是否维持ITC的原判或改判,或者发回ITC重申。理论上,如果当事人对CAFC判决不服,还可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上诉。但最高法院极少受理此类案件,因此在司法实践中,CAFC的裁决通常是终局裁决。

二、平行诉讼和关联诉讼的处理

为了弥补ITC无法就损害赔偿问题作出裁决的不足,同时通过诉讼手段向竞争对手施加更大的压力,337调查的申请人在向ITC提起调查请求的同时还经常在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提起专利诉讼(“平行诉讼”),甚至有可能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对竞争对手提起诉讼(“关联诉讼”)。为避免两头应诉造成的承重负担,被申请人可以请求联邦地区法院中止平行诉讼,法院通常会同意中止审理。337调查后,美国法院将恢复诉讼,ITC的调查案卷将应法院要求移送至法院。对于商标侵权案件,联邦地区法院会认同ITC的裁决,不再对已裁事项重新裁决;对于专利侵权案件,联邦地区法院对于专利相关问题有专有的管辖权,因此ITC关于专利事项的裁决不能作为既判事项约束法院,但法官通常会尊重ITC行政法官对是否侵权的事实认定。

三、反诉

类似于美国联邦地区法院的民事诉讼,作为337调查被申请人的企业可以在调查启动后至开庭之前的任何时候,向ITC提起反诉。为了不拖延案件的审理进程,ITC并不会审理反诉,而是自动交由有管辖权的联邦地区法院审理。被申请人提出反诉时,应根据《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第(c)条的规定,向ITC提交单独的文件,并向具有管辖权的联邦地区法院提交移案通知。

尽管提起反诉可以在一定程度作为迫使申请人接受和解的筹码,但实践中提起反诉的案例较少,原因是反诉程序复杂以及不太容易确定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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