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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西兰知识产权局(IPONZ)不久前更新了其瑞士型权利要求指南。此次更新对瑞士型权利要求的形式和IPONZ的解释提供了更全面、更清晰的解释,包括常见权利要求的有用示例以及新西兰专利法与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比较。该指南可在IPONZ官方网站上查阅。

为什么使用瑞士型权利要求

根据2013年《专利法》第16(2)条或第16(3)条,在新西兰涵盖人类医疗方法或对人类进行医疗诊断的方法的权利要求不能获得专利。但是,医疗用途可以使用瑞士型权利要求的形式进行保护。

瑞士型权利要求的形式

瑞士型权利要求的一般格式是:

将物质或组合物用于制造药品(manufacture of a medicament)新的医疗用途。

瑞士型权利要求必须详述医疗用途。这种用途可以是治疗性用途,也可以是诊断性用途。此外,瑞士型权利要求可涵盖涉及物质或组合物新用途的手术方法。

这种物质或组合物可以是新的,也可以是本领域已知的。物质或组合物的功能性定义是被允许的,只要本领域的技术人员知道哪些物质或组合物属于权利要求的范围,无论是因为他们具有常识和/或通过常规测试。

例如,可以通过列举以下内容来定义医疗用途:

一种公认的疾病或障碍;

疾病或障碍的潜在病理机制;或

用于治疗疾病或障碍的作用机制。

瑞士型权利要求中详述的医疗用途还必须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清楚地理解。

最后,瑞士型权利要求中的“药物制造”并不是强制性的,可以使用其他措辞,如“药物组合物制备(preparation of a pharmaceutical composition)”或“组合物制造(manufacture of acomposition)”。

瑞士型权利要求的审查

新颖性和创造性

瑞士式型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可能来自于,例如,对不同病症的治疗、新的给药方式、新的患者群体或新颖且具有创造性的用药方案等。如果新颖性在于给药方式或用药方案,IPONZ认为权利要求的客体还必须克服劣势或提供优于现有技术的优势,才具有创造性。对于新的患者群体,IPONZ认为新患者群体必须与之前的群体有明显区别,并且群体的选择不能是随意的。

支持和可实施性

提交的说明书必须以足够清晰和完整的方式披露发明,以便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施发明,瑞士型权利要求必须得到提交的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的范围应与申请人对本领域的贡献相称。公开的内容应使技术人员能够实施权利要求中的发明,而无需进行过度实验或进一步的创造性检验。

其他医疗用途形式的权利要求可转换为瑞士式权利要求。如果原始医疗用途形式的权利要求(如第一医疗用途或治疗方法的权利要求)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和可实施性,那么相应的瑞士式权利要求也将被视为得到支持和可实施性。

主动性语言的避免

IPONZ会驳回使用“被给药”、“被使用”、“被提供”和“当被使用时”(be administered、be used、be provided、和when used)等主动性语言的瑞士式权利要求。将“被给药(be administered)”或“治疗包括给药(treatment comprises administration of)”的措辞不被视为主动性语言。除非该物质或组合物与说明书中披露的现有技术存在物理差异,否则“配制用于(formulated for)”或“被采用于(adapted for)”的措辞可理解为仅仅“适用于(suitable for)”。

对人类治疗的限制

例如,新西兰的做法与欧洲做法的一个显著区别是,兽医治疗方法在新西兰是可以申请专利的。

IPONZ还会驳回没有明确地限于对人类的治疗,或者提到了非人类动物的瑞士型权利要求。IPONZ的立场是,2013年《专利法》并未将非人类动物的治疗方法排除在外,因此可通过对治疗对象进行适当限制的方法权利要求对该客体进行保护。

提及“受试者”或“患者”的瑞士型权利要求通常会被视为仅限于人类。然而,瑞士式权利要求中的“哺乳动物(mammal)”通常被解释为包括人类和非人类哺乳动物。

非治疗用途的权利要求

方法权利要求中允许的非治疗用途不应在瑞士型权利要求中提出,除非非治疗用途(如化妆品用途)与治疗用途无法分开。

设备或仪器

关于使用仪器或装置的权利要求不属于瑞士型权利要求。但是,如果仪器或装置是药物制造或医疗用途的一部分,则瑞士型权利要求可以包括该仪器或装置。(编译自www.lexology.com)

翻译:王丹 校对:吴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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