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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第一巡回上诉法院撤销了一项初步禁令,并解释说明地区法院本应根据《美国法典》第28编第1659(a)条立即对诉讼程序发出法定中止令,因为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存在一宗涉及相同争议事项和当事人的并行案件:由3位法官审理的Vicor公司诉FII USA公司案(案件号24-1620,2025年3月6日,第一巡回上诉法院)。

Vicor公司向ITC提交了针对富士康(Foxconn)的有关电源转换器模块专利的337条款调查申请,同时又在德克萨斯州地方法院对富士康提起了专利侵权诉讼。根据《美国法典》第28编第1659条,若337条款调查的被诉方提出请求,联邦地区法院必须中止与委员会调查中“涉及相同争议事项”的民事诉讼程序。富士康根据该条款成功中止了德克萨斯州的诉讼。

随后富士康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提起仲裁,主张根据双方采购订单条款,Vicor公司已同意接受中国仲裁管辖。ITC行政法官驳回了富士康终止337调查的请求,裁定其因未及时提出仲裁抗辩而放弃了该抗辩理由。

随后Vicor公司在马萨诸塞州地方法院起诉富士康,对仲裁协议提出质疑。地方法院先是颁布了临时限制令(TRO),后又发出初步禁令阻止CIETAC的仲裁程序。在本次马萨诸塞州诉讼中,富士康依据第1659条申请中止诉讼程序并要求撤销TRO。尽管地方法院认同可依据该条款中止诉讼,但拒绝撤销TRO。法院援引《全令状法案》(All Writs Act)——该法案授权联邦法院“为辅助其管辖权之行使,可颁布必要或适当之令状”——作为颁布禁令救济的法律依据。富士康就此提出上诉。

第一巡回上诉法院认定第1659条适用于马萨诸塞州诉讼,并指出该条款的明文规定要求在富士康提出请求后应立即中止诉讼,不得授予Vicor有关初步禁令的请求。本案核心争议在于Vicor公司在ITC程序中针对富士康的主张是否与马萨诸塞州诉讼涉及“相同争议事项”。

经审查第1659条文本,第一巡回上诉法院认定Vicor公司在马萨诸塞州诉讼中的诉求确实包含与337程序相同的争议事项。在本次诉讼中,Vicor公司依据《联邦仲裁法》(Federal Arbitration Act)寻求禁止CIETAC仲裁的救济,并依据《宣告性判决法》(Declaratory Judgment Act)要求法院确认其不受与富士康采购订单中仲裁条款约束。这两起诉讼的核心争议均围绕Vicor公司主张其未同意采购订单条款展开。鉴于该争议事项同时存在于337程序与马萨诸塞州诉讼中,第一巡回上诉法院认为地方法院必须依据第1659条立即中止诉讼。

Vicor公司辩称适用第1659条须以地区法院案件的所有争议事项均与ITC程序完全一致为前提,主张因马萨诸塞州诉讼不涉及337调查或德克萨斯州诉讼中的专利侵权主张,故争议事项并不相同。Vicor公司还主张第1659条存在固有模糊性,因337程序包含地区法院专利侵权诉讼无关的要素(如国内产业存在等)。富士康反驳称第1659条中“相同争议事项”的表述不要求完全重叠,仅需两程序间争议事项具有实质同一性。第一巡回上诉法院支持富士康立场,认定第1659条语言清晰明确。

Vicor公司进一步主张法律条文存在模糊性,需审查立法历史。尽管第一巡回上诉法院认定该法律清晰,仍审查了第1659条立法沿革并确认其立法目的在于防止ITC与地区法院间的重复诉讼。同时,该法院否定了地方法院颁发初步禁令的正当性,指出《全令状法案》不能推翻国会特别立法。(编译自www.jdsupra.com)

翻译:吴娴 校对: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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